30 關於集會遊行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
(B)寺廟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軍隊集體行進不屬於本法所稱之「集體行進」
(D)海上聚眾活動亦有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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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9), C(270), D(2149), E(0) #568001
統計: A(19), B(149), C(270), D(2149), E(0) #568001
詳解 (共 7 筆)
#3415444
內政部警政署85年警署保字第84396號函釋:海上聚眾活動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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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99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集會自由」之內容。 二、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該法條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78.10.20內政部警政署78警署保字第51615號函)。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不特定人按照一定之管理規範得以自由利用之處所而言。除市街、道路、巷弄外(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處所而言。如旅館、酒樓、寺廟之類(司法院院字第21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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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97
資料來源www.hlpb.gov.tw/circulatedview.php?menu=2391&typeid=2402&circulated_id=5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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