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大眾捷運法有關土地徵收規定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就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依相關法律徵收,作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使用,不得以追求 商業利益為考量
(B)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聯合開發得涉及商業利益之分 享及風險之分擔
(C)主管機關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並由主管機關將該徵收之土 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餘地
(D)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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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2), C(143), D(23), E(0) #2574322

詳解 (共 2 筆)

#5159787

主管機關自不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依系爭規定二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故自亦無由主管機關將該徵收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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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3號【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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