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D)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4), B(3819), C(486), D(885), E(0) #223231

詳解 (共 9 筆)

#201720
(B)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 (勞基法§16)
204
2
#1061955
工作3年以上應30天前告知
1~3年應20天前告知
3月~1年應10天前告知
未告知應給予告知天數之薪支
每個禮拜給予2天請假外出找工作
99
0
#320484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037661#223231#ixzz1sZVId4SN
55
0
#2313110

勞動基準法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2日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D)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33
0
#596349
類似周休二日的規定
10
5
#4224090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使...
(共 7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817315
(D)勞基法§15
5
0
#991349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4
0
#937637
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
 
2
5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60318
未解鎖
第16條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
(共 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