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下列何者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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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46), C(2), D(6), E(0) #912542
統計: A(12), B(246), C(2), D(6), E(0) #912542
詳解 (共 2 筆)
#4880045
第 4 條 土地稅法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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