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是」審計職權?
(A)考核財務效能
(B)監督預算之執行
(C)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D)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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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6), C(679), D(14), E(0) #317876

詳解 (共 2 筆)

#1225222
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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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804
會計法第 3 條
(會計事務)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C)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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