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現行民法中所定之相鄰關係?
(A)袋地通行權
(B)採光權
(C)餘水給與請求權
(D)越界建築
統計: A(85), B(1088), C(357), D(349), E(0) #160750
詳解 (共 10 筆)
我國有採光權喔 民851
這題試問「相鄰關係」 774~798
阿就真的沒有B 所以不能選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
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
(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
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這是96年的考題...當時採光並未被納入民法851
舊題是否應新解?
請問一下 民法 800-1 有規定
不動產役權人 準用 相鄰關係
那此題是否無解?
1.支持(擴張)
修正後民法第851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之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之物權,具有以有限成本實現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會功能(同條立法理由參照)。亦可視為民法為了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而在現行對所有權擴張或限制之規定(例如民法第779條之鄰地過水權、第786條之管線安設權、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等)外,另一種透過私人間約定,以提昇自己不動產價值之權利型態。
在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尚未以法律及符合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明文(目的從實務看來,大都通過施行法使國際人權法國內化,並賦予其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地位),全面尊重、保護及實現之前,有關日照、採光權利之保障,只能以「設定取得不動產役權」或「依租賃、使用借貸或無名契約等取得日照、採光之債權」(859-3.859-4)或「在鄰地造成過度干擾時,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774條之規定請求之」了。
(A)民法787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B)民法851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C)民法783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D)民法796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這題有爭議,不動產役權之採光權,也是具有相鄰關係,民法第800-1條:「第774條至前條(民法第800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因此不動產役權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