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係屬「高權行政行為」?
(A)私經濟行政
(B)行政輔助行為
(C)公權力行政
(D)國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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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6), C(2484), D(110), E(0) #190658
統計: A(40), B(56), C(2484), D(110), E(0) #190658
詳解 (共 2 筆)
#216436
1. 高權行政 高權行政者,行政機關基於國家統治權實行公權力,人民有服從義務,此種情況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形成地位上的尊卑。如為排除個人危害、保障社會秩序的警察行政;強徵人民財產的稅捐行政等。高權行政屬於公法範疇,故適用行政爭訟程序、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2. 國庫行政 國庫行政者,行政機關立於私法財產權主體的地位,從事私法行為。當事人間通常立於平等地位,國家不具有優越地位。如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的行政輔助行為;公家財產出售、出租的私人的財產利用行為;或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目的的行政營利行為等。國庫行政屬於單純民事問題,遇有爭執應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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