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仍屬無效
(B)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 表示,始歸於無效
(C)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D)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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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49), C(254), D(635), E(0) #3517620
統計: A(91), B(149), C(254), D(635), E(0) #3517620
詳解 (共 3 筆)
#6612247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 留,仍屬無效
→「不知→有效」「知→無效」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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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視交易安全
如果只看「表意人心裡想什麼」,交易就會很不安定(誰知道你是不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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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原則上看「外在表示」,而不是「內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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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雙方都知道是假裝 → 當然就不能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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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小明開玩笑對小華說「我把房子送你」→ 如果小華知道是玩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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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始歸於 無效
→ 意思表示、非因重大過失、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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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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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表意人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因為不知情才表示意思,可以撤銷。但錯誤必須是「重要錯誤」+「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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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撤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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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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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撤銷或承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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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承認,要用「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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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相對人,要向相對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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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 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 無效、善意(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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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表意人與相對人一起「假裝」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那就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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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甲、乙假裝訂立買賣契約,但實際上只是掩蓋贈與 → 買賣契約無效,但會依「贈與」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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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乙把房子再賣給善意的丙,甲不能說契約無效來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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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表示一開始有效,後來表意人主張撤銷,才「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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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果,不用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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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謀虛偽表示,本質上就是「雙方都在演戲」,根本不是真的法律行為 → 當然一開始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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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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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錯誤跟「對方的資格」或「物的性質」有關,
而且這在交易上被認為是重要的 → 也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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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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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要聘請「合格律師」,結果對方只是法律系學生 → 這是「相對人資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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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買黃金戒指,結果只是鍍金的 → 這是「物的性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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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A)。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C)。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D)。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A)。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C)。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D)。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116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B)。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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