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4 規定,現職校長未獲遴聘者之職涯發展敘述,何者錯誤?
(A)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B)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者,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C)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可擔任公職
(D)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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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67), C(1087), D(94), E(0) #707167
統計: A(217), B(67), C(1087), D(94), E(0) #70716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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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4 條 |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 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 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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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155
(C)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可擔任公職 ----->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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