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由離職公務人員與原服務機關先行協商
(C)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個案決定
(D)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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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68), C(24), D(33), E(0) #1927883

詳解 (共 3 筆)

#3703861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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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981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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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506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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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6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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