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大貨車司機甲打瞌睡,追撞小客車,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應如何論處甲的罪數?
(A)想像競合,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
(B)接續犯,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
(C)實質競合,成立過失致死、過失重傷與過失傷害三罪,合併處罰
(D)法條競合,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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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4), B(83), C(1090), D(231), E(0) #138572

詳解 (共 10 筆)

#216854
想像競合:一個行為,造成多個後果,如本題之例:同一個車禍,造成死亡、重傷、輕傷三個不同後果。
實質競合:多個行為,多個犯意,侵害多個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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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00
一行為侵犯數法益,該當數罪名__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
一行為侵犯一法益,該當數罪名(法條競合)
數行為侵犯數法益,該當數罪名___並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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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712

罪數論

1.      想像競合一行為數法益,數罪名,從一重。(如行為人開一槍造成被害人死亡、衣服破洞,即一個開槍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即為異種想像競合。又如一槍擊斃數人則為侵害相同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

2.      一狀誣告數人(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或同時偽造乙支票數張(侵害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則係侵害同一法益,非想像競合。

3.      法條競合(行為單數之不純正競合):一行為一法益,數罪名,成立其中一罪

(1)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於普通規定,如: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優先適用於普通殺人罪。

(2)   補充關係:主要法條規定優先適用於次要法條規定,如:預備殺人或殺人未遂罪是殺人罪補充規定。

(3)   吸收關係:重度犯罪行為吸收輕度犯罪行為,如:強制性行為規定吸收妨害自由、普通傷害之規定。

(4)   擇一關係:A罪與B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但兩罪間非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是擇一關係,原則上擇一適用,如:通謀開戰端罪、通謀喪失領域罪。

4.      不罰(與罰)之後行為(行為複數之不純正競合):數行為一法益,數罪名,成立其中一罪。只是持續破壞同一法益,並無新的法益被侵害,如:甲竊盜取得金飾後,復持該物至當鋪當賣,甲僅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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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57
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此題一個生命法益,兩個身體法益)從重處斷(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論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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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38
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者處斷。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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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48
C不是表示一罪一罰嗎??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有三個人的法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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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64
其實這種題目簡單又愛考~要注意幾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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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6

以上是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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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02
(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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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369
題目:大貨車..追撞小客車(1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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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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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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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 同時侵犯生命法益、身體法益 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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