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為外國人,其因繼承之故,在臺北市取得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或工廠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依土地法第 19 條規定,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法所定之限制
(B)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 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D)需符合土地法第 18 條關於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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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6), C(45), D(191), E(0) #2687106

詳解 (共 2 筆)

#5674581
認知:繼承是事實行為,不用被「核准」。

身份不同才有後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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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071
土地法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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