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處及其劃定公告之週邊地區,為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中「不得」申請舉行集會遊行之場地?
(A) 立法院
(B)司法院
(C)監察院
(D)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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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286), C(199), D(99), E(0) #1202919
統計: A(158), B(2286), C(199), D(99), E(0) #1202919
詳解 (共 3 筆)
#2675525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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