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最符合「平等」的意義?
(A)男生、女生均不用服兵役
(B)考試時延長視障生作答時間
(C)制定法律規定性交易罰娼不罰嫖
(D)政府規定按摩工作限由視障者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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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3379), C(33), D(97), E(0) #229381
統計: A(340), B(3379), C(33), D(97), E(0) #229381
詳解 (共 9 筆)
#1136546
所謂的平等不是齊頭式的平等(A),而是實質上的平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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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30
節錄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49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49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理 由 書:..................
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制定施行之時,視障者得選擇之職業種類較少,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之視障者確有助益
,事實上視障就業者亦以相當高之比率選擇以按摩為業。惟按摩業依其工
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
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
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
惠。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
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
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
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
之意旨。
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制定施行之時,視障者得選擇之職業種類較少,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之視障者確有助益
,事實上視障就業者亦以相當高之比率選擇以按摩為業。惟按摩業依其工
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
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
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
惠。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
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
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
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
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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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506
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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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29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 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 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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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755
A為什麼不是平等?
B不是社會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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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22
大法官釋字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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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93
(B)對的話為什麼(D)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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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3704
想享受權利,就要應盡義務吧? A這答案現在可能要被罵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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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55
d已解釋為非平等原則,a為齊頭式平常等,,c不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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