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講學自由」之意涵?
(A)軍訓、護理課程之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B)講學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
(C)大學課程之訂定,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D)教育部不得訂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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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5), B(61), C(40), D(650), E(0) #134563

詳解 (共 8 筆)

#264940
軍訓、護理課程之規定 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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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51
不是喔,軍訓護理課程是大學自治的範圍,各學校有權力決定是否要開設,教育部並不能干涉此憲法保障的自由,並不是應以法律明定,就算定了,恐怕也會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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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33
案釋字解釋,基於大學自治之保障,倘教育部...
(共 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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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648

釋字第 450 號理由書

倘各大學依其自主之決策,認有提供學生修習軍訓或護理課程之必要,自得設置與軍訓或護理課程相關之單位,並依法聘請適任之教學人員。惟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未能顧及大學之自主權限,有違憲法前述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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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031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保障,以位階論,屬於國家最高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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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72


是不是因為:不應該有軍訓護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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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78
因為A在講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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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535

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設置應本大學自治之精神由法律明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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