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某甲違反交通法規遭警察開單舉發,經監理機關裁決罰鍰逾期仍不履行者,應由何機關執行?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B)監理機關
(C)地方法院執行處
(D)該管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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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04), B(167), C(517), D(50), E(1) #156387
統計: A(10004), B(167), C(517), D(50), E(1) #156387
詳解 (共 4 筆)
#216249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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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3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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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996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交通罰鍰均定有到案及繳納期限,因如果逾期未繳,應由行政執行處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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