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人民之機關為:
(A)法院
(B)警察機關
(C)監察機關
(D)檢察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7), B(8), C(3), D(24), E(0) #3270858
統計: A(257), B(8), C(3), D(24), E(0) #3270858
詳解 (共 3 筆)
#6240742
第 8 條 (人身自由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