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機要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所進用機要人員,無須依法考試及格
(B)對於機要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予以免職
(C)各機關所進用機要人員之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主管長官決定
(D)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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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4), C(584), D(20), E(0) #325335
統計: A(39), B(44), C(584), D(20), E(0) #325335
詳解 (共 3 筆)
#461159
| 第 11-1 條 |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 範,由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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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69
| 第9 條 |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
| 第 11 條 |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
| 第 11 -1 條 |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 範,由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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