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B)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C)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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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192), C(140), D(286), E(0) #3517621
統計: A(656), B(192), C(140), D(286), E(0) #3517621
詳解 (共 3 筆)
#7327761
| A) | 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 ✅ 正確 |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
| (B) |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 ❌ 錯誤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得舉證證明其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免負賠償責任。 |
| (C) | 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 ❌ 錯誤 | 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應負賠償責任,並非一律不負責任。 |
| (D)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 | ❌ 錯誤 |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時,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但該機關賠償後得向該公務員求償。被害人仍係向機關請求賠償,但此為國家賠償之規定,選項表述中「僅得」雖未直接錯誤,然此為國賠制度設計,相較於(A)選項之絕對正確,且(D)未提及求償關係,但(A)為民法明確不得免責之規定,最為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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