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以下那一項不是公設財團法人與民間財團法人之差異點?
(A)前者要求之最低董事人數比後者多
(B)前者要求之最低監察人數比後者多
(C)前者全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者全由民間捐助成立
(D)主管機關可直接解除前者之董事職務,後者必須依民法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統計: A(703), B(473), C(4442), D(1212), E(0) #610634
詳解 (共 9 筆)
|
|
公設財團法人 |
民間財團法人 |
|
捐助財產來源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50%以上 |
民間捐助成立,或由政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未達捐助財產總額50% |
|
董事監察人人數 |
董事11-15人、監察3-5人 |
董事5-25人、 得設監察1-3人 |
|
董事監察人資格 |
特定及消極資格限制 |
親等關係限制 |
|
主管機關監督 |
得直接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登記法院 |
民§62-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
下列敘述,何者並不符合我國公設財團法人之特徵?
(A)公設財團法人為私法人
(B)政府對公設財團法人的監督密度較一般行政機關低
(C)公設財團法人不得接受政府補助
(D)公設財團法人的人事制度較行政機關更具彈性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99 年 - 099年地方三等#4027答案:C
財團法人可區分成「公益財團法人」,以及「特別目的財團法人」的兩類型,同時可根據其設置依據標準,而區分成「一般性財團法人」、「特殊性的財團法人」、「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三種類型
1、一般性財團法人:一般民間捐資所成立的基金會,即一般常見的基金會,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
2、特殊性的財團法人:由於此類的財團法人所從事的目的事業性質特殊,故由政府訂立特別法,予以鼓勵、協助及監督。包括醫院(醫療法)、私立學校私立學校法)等。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
3、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這類財團法人是最特殊的類型,不論就其核准設立、捐助章程的擬定、經費來源、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組成均依照該特殊設置條例來決定。其設立採取特許主義。
公設財團法人之特性-接受政府之監督
1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之經費,係以預算程序編列方式為之,事前須經立法院的審查,事後須編製決算報告,事實上此情形仍以某種形式的接受立法院之監督。
2公設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的關係,在經濟面則接受政府的補助及經費監督,於行政面則受到政府的委託及業務監督,因此對於公設財團法人應建立評鑑制度,進而取代監督管理。
※行政法人VS公設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是從行政機關獨立出來,是從有到獨立。董事依法由主管機關指派。(公法營造物法人) 公設財團法人則是政府捐助一定財產成立,是從無到有。董事大都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但兩者其實都有履行特定政策任務的功能。
我國現有的財團法人,大抵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即為依據一般民法設置之財團法人,採取許可主義,一般我們常見 的財團法人多屬此類,像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氏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 金會等。
第二種類型則為,受事業目的特別法規範的財團法人。由於這類財團法人 所從事的目的事業性質特殊,對於社會公益有相當影響,而由政府特立特別法,予以鼓勵、協助並進行監督,此亦採許可主義。關於此種類型的特別法甚多,例如:私立學校法、醫療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等等。
第三種類型(公設財團法人),則是最為特殊的類型,乃是採取特許主義,依據特別的設置條例(法律)而設置成立,像是: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文藝基金會等。這類的特殊財團法人,不論就其核准設立、捐助章程之擬定、經費來源、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組成,都依照該特殊設置條例來決定,賦予主管機關較大的介入權限,與其他類型的財團法人有很大的不同。
就是在考這張表而已
行政學析論 p449
第五篇 第十五章公設財團法人的治理困境
第二節 公設財團法人
貳、財團法人之類型
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業務監督分類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人數修正為7~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