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B)給付行政措施如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
(C)刑罰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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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489), C(4477), D(1290), E(0) #981895
統計: A(648), B(489), C(4477), D(1290), E(0) #981895
詳解 (共 10 筆)
#1207499
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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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830
釋字第 443 號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A)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B)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釋字第 522 號
(C)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憲法增修條文 第3 條 第3 項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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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18
茲分述如下 刑法第192條 違反預防傳染病之罪: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與時共進;無法逐一寫構成要件SARS或H1N1 諸如此類....迅速蔓延 等到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 總統發布 太遲了 ;所以針對細節性技術性 得授權主管機關(例如疾病管制局)依
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 方阻止疫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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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682
(C)刑罰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可以補充
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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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22
技術,細節可以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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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656
補充說明:
9F說的是憲增第三條
9F說的是憲增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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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766
回復8F,(D)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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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767
總覺得答案怪怪的,刑罰當然依罪刑法定,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不能用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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