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將 A 畫以 100 萬元賣給乙,雙方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關於甲、乙間之交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發生 2 個事實行為
(B)甲、乙間發生 3 個法律行為
(C)甲、乙間發生 2 個物權行為
(D)甲、乙間發生 2 個債權行為
統計: A(558), B(1043), C(869), D(3589), E(0) #1658068
詳解 (共 10 筆)
甲將 A 畫以 100 萬元賣給乙→1個債權行為
雙方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2個物權行為(2個事實行為)
1個債權+2個物權→3個法律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事實行為:事實上有此行為即生法律效果,行為人有無取得法律效果在所不問
法律行為: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
1.交付是事實行為 甲和乙的交付產生2個事實行為
2.甲和乙的意思表示接受產生2個法律行為
3.契約之成立,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外(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尚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意思表示一致之方法有三:
(1) 要約與承諾一致
(2) 要約交錯
(3) 意思實現
甲乙要約承諾一致 契約成立再產生一個法律行為
4.債之發生原因有
(1)契約
(2)無因管理
(3)不當得利
(4)侵權行為
債權行為 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
契約為債權行為
5.故為2個事實行為 3個法律行為 和 1個債權行為
106年的考題真的很新潮,第一次出現這種
我看成哪個正確
難怪選不出來... =_=
考試時題目真的要看清楚
不然會欲哭無淚啊~~~
甲與乙簽訂一艘附有三個救生圈的遊艇之買賣契約,價格新臺幣100 萬元,當場甲將該附有救生圈遊艇交付給乙,乙將新臺幣100 萬元現鈔包成一小包裹交付給甲。甲乙間完成下列多少法律行為? ( C )
(A)一個負擔行為,兩個處分行為
(B)一個負擔行為,四個處分行為
(C)一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
(D)二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 地特 一般行政5等法學大意#9285
事實行為指不須將內心意思表現出來,只要當事人在事實上有此舉動,就會發生法律規定效果。 (來源: 《民法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