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B)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D)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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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956), C(6392), D(188), E(0) #1624319

詳解 (共 10 筆)

#2343041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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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805

樓上9F,當行政機關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受益人,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後,受益人可在法定救濟期間對此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如果受益人不提起行政救濟(如:撤銷訴訟),也一直拒絕返還,一旦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後,原則上,受益人即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此時,意味著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了(因為受益人未表示不服,也已經無法獲得行政救濟),如果超過返還期限後,受益人也一直拒絕返還行政機關即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受益人(此副本性質為觀念通知)。

簡言之,如果受益人一直拒絕返還,也法定救濟期間獲得行政救濟,當超過返還期限一直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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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882

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不服而產生爭議,依以下兩種情形解決:
1.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不服,認為行政處分違法,可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提起訴願撤銷訴訟,以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撤銷此違法的行政處分
2.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返還金額不服,認為返還金額有誤,可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以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出正確返還金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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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766

回樓上16F,關於第2點「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返還金額不服,認為返還金額有誤」,關鍵字為行政處分,受益人對行政機關作出之行政處分不服,欲使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返還金額之行政處分,自應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換言之,倘若行政機關須對受益人作出行政處分,即可直接向受益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金錢給付,受益人認為返還金額有誤,自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但此與現行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故不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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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880

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有以下兩種情形:
1.受益人一直不理會行政處分不提起行政救濟也拒絕返還,當「超過法定救濟期限」時,因為受益人未表示不服原則上,已經無法獲得行政救濟,亦指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
2.受益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後,原則
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時,亦指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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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771

   小愛行騙術所受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機關詳查後作成撤銷決定;在撤銷後發生溯及既往的情況下,小愛之前因該行政處分所獲得的利益即為不正當利益,應有返回義務!

   現實情況下,小愛不可能主動退還利益。對此,行政機關政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故請求返回之書函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非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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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881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3 項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之增修理由
對於行政機關是否因該條之規定而有權對受益人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決議係採德國實務之「反面理論」,認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之文義解釋,有權為追繳處分並命受益人繳回一定數額之不當得利,但是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卻採完全相反之見解,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並非授予原處分機關請求返還之法律基礎,而應另外起訴,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向受益人請求返還。為了杜絕此一爭議,於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出爐後半年內,法務部即提出修正草案並於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
=>簡言之,為了解決實務與學說的爭議才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之增修理由
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4項,以保障其權益。
=>簡言之,為了避免受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後法院未判決確定(亦指行政處分未確定),受益人可能因救濟不用返還或者法院未判決出確定的返還金額前,便提早被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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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101
(A)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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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962
(B)應該改為:受益人拒絕返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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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435
nn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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