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B)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D)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統計: A(112), B(956), C(6392), D(188), E(0) #162431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回樓上9F,當行政機關以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受益人,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後,受益人可在法定救濟期間對此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如果受益人不提起行政救濟(如:撤銷訴訟),也一直拒絕返還,一旦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後,原則上,受益人即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此時,意味著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了(因為受益人未表示不服,也已經無法獲得行政救濟),如果超過返還期限後,受益人也一直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即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受益人(此副本性質為觀念通知)。
簡言之,如果受益人一直拒絕返還,也未在法定救濟期間獲得行政救濟,當超過返還期限而一直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即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
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不服而產生爭議,依以下兩種情形解決:
1.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不服,認為行政處分違法,可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提起訴願和撤銷訴訟,以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撤銷此違法的行政處分。
2.受益人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之返還金額不服,認為返還金額有誤,可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提起訴願和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以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出正確返還金額之行政處分。
回樓上16F,關於第2點「對確認返還範圍之書面行政處分之返還金額不服,認為返還金額有誤」,關鍵字為行政處分,受益人對行政機關作出之行政處分不服,欲使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返還金額之行政處分,自應提起訴願和課予義務訴訟。
換言之,倘若行政機關無須對受益人作出行政處分,即可直接向受益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金錢給付,受益人認為返還金額有誤,自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但此與現行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故不採用之。
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有以下兩種情形:
1.受益人一直不理會行政處分,不提起行政救濟,也拒絕返還,當「超過法定救濟期限」時,因為受益人未表示不服,原則上,已經無法獲得行政救濟時,亦指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
2.受益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後,原則上,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時,亦指行政處分已「確定」返還範圍。
小愛行騙術所受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機關詳查後作成撤銷決定;在撤銷後發生溯及既往的情況下,小愛之前因該行政處分所獲得的利益即為不正當利益,應有返回義務!
現實情況下,小愛不可能主動退還利益。對此,行政機關政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故請求返回之書函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非觀念通知。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3 項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之增修理由:
對於行政機關是否因該條之規定而有權對受益人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決議係採德國實務之「反面理論」,認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之文義解釋,有權為追繳處分,並命受益人繳回一定數額之不當得利,但是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卻採完全相反之見解,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並非授予原處分機關請求返還之法律基礎,而應另外起訴,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向受益人請求返還。為了杜絕此一爭議,於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出爐後半年內,法務部即提出修正草案並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
=>簡言之,為了解決實務與學說的爭議才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之增修理由:
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4項,以保障其權益。
=>簡言之,為了避免受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後,法院未判決確定(亦指行政處分未確定)前,受益人可能因救濟而不用返還或者法院未判決出確定的返還金額前,便提早被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