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B)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C)經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案件,應舉行言詞辯論
(D)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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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08), C(399), D(161), E(0) #3664070
統計: A(91), B(208), C(399), D(161), E(0) #3664070
詳解 (共 6 筆)
#7029161
關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定,旨在提升審判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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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27 條 1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2 憲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B)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規定,確保言詞辯論的重要性及參與大法官對案件的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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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26 條 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B)。 2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D)。 |
(C) 經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案件,應舉行言詞辯論❌
- 法庭之友制度(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雖然有助於釐清案情,但並非法律強制要求必須進行言詞辯論的條件。
- 必須進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其他案件,憲法法庭是否舉行言詞辯論,是由法院依職權裁量決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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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 1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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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6 條第 2 項的規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審結效率,但也保留了彈性延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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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885
(C) 經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案件,應舉行言詞辯論得提出書面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訴訟法 第 20 條
1.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1.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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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493
(C)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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