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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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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臺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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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臺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196 |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臺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196
年份:
96年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32.民88年公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後,有關「智能障礙」的規定和以前不同處:
(A)去除障礙程度的區分
(B)個別智力測驗結果
(C)負二個標準差
(D)類別名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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