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復審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之提起不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
(B)復審標的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C)復審由保訓會審議
(D)當事人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再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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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209), C(171), D(4981), E(0) #285827

詳解 (共 6 筆)

#454473
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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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8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第1項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 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 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 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決定者為限。 一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所以是有新事實新證據時才提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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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959
3樓說的沒錯喔! 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以提出再審議,不然按照通常程序,不服復審決定應該是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是再審議或行政訴訟任你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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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25
第 60 條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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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11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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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65
D  我是以為  復審完  可以提再審議 (保訓會)  再來才做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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