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92年3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請問該條例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92年3月1日
(B)92年3月2日
(C)92年3月3日
(D)92年3月4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58), B(93), C(974), D(86), E(0) #145497
統計: A(7258), B(93), C(974), D(86), E(0) #145497
詳解 (共 8 筆)
#147463
我是用關鍵字分辨的
D表示日期的話:
發布日 就是(D+2)
施行日 就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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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17
在法條上有註明日期者,依日期起訖
無日期規定者,則於公告三天後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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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07928
他有表明特定日期開始與結束,所以不用算至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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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392
公告日與開始施行日不同的情況下,生效日就是該特定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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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587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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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22
多謝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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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01
這個我常搞混ㄟ 怎麼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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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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