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經營美容美髮業,由乙美容美髮材料行供應材料,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美髮材料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參萬陸仟參佰伍拾元(36530.00 元),…前開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十月一日前付清為荷。」請問甲就該批材料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0 元。無付款之義務
(B)參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C)36530 元
(D)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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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72), C(52), D(1380), E(0) #138426

詳解 (共 2 筆)

#298192

民法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5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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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230

題目很有瑕疵....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蓋甲向乙請求帳款僅出示總額不問且不依契約之約定其要件須列舉內容,違反契約之約定,應屬無效或乙無給付義務,似為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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