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應如何
處理?
(A)依前二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
(B)依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
(C)依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D)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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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4), C(46), D(585), E(0) #1027838
統計: A(12), B(74), C(46), D(585), E(0) #1027838
詳解 (共 2 筆)
#1228493
所得稅法 # 83 第 I 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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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372
(B)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11 II: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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