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屬於下列何 原則之要求?
(A)目的性原則
(B)狹義比例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合憲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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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853), C(4599), D(27), E(1) #610685

詳解 (共 3 筆)

#907942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1][2],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 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德語Intensive Inhaltskontrolle):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方屬合憲。(近似en:strict scrutiny
  2. 可支持性審查標準(德語Vertretbarkeitskontrolle):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方屬合憲。(近似en:intermediate scrutiny
  3. 明顯性審查標準(德語Evidenzkontrolle):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方屬合憲。(近似en:rational basi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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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453

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目的性原則」。

性原則: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最小原則」。

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量性原則」。

口訣:適 合要 害狹比衡(蝦皮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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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534
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小原則:行政機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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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7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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