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證券公司本期代客買賣證券之手續費收入為 2,000 萬元,取得進項稅額 10 萬元,試問該證券公司當期
應納營業稅為:
(A) 20 萬元
(B) 30 萬元
(C) 40 萬元
(D)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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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13), C(269), D(17), E(0) #2127639
統計: A(81), B(113), C(269), D(17), E(0) #2127639
詳解 (共 4 筆)
#4141890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0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1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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