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不屬於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A)教育局代表
(B)家長會代表
(C)教師會代表
(D)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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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8), B(630), C(164), D(156), E(0) #116697

詳解 (共 1 筆)

#75890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2 04

 

3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 舉時,得選 ()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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