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針對幼兒與家長權益保障之規定,何者錯誤? 甲、父母或監護人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乙、為顧及個人隱私,幼兒園可以不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與證照 丙、父母或監護人有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之義務,必要時應提供相關健康資料 丁、幼兒園的娃娃車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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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787), C(3388), D(253), E(0) #430918

詳解 (共 4 筆)

#679259

甲出處第35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乙出處
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丙出處
第40條(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丁出處
第30條(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相關罰則】第2項~§51;第3項~§52;第1項或第4項~§53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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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095
丁改為18歲以上囉但還沒開始執行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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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413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112年1月1日民法修正滿十八歲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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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215
何者"錯誤"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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