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針對幼兒與家長權益保障之規定,何者錯誤?
甲、父母或監護人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乙、為顧及個人隱私,幼兒園可以不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與證照
丙、父母或監護人有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之義務,必要時應提供相關健康資料
丁、幼兒園的娃娃車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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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787), C(3388), D(253), E(0) #430918
統計: A(611), B(787), C(3388), D(253), E(0) #430918
詳解 (共 4 筆)
#679259
甲出處第35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乙出處
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丙出處
第40條(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丁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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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413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112年1月1日民法修正滿十八歲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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