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應先如何決定?
(A)由父行使或負擔
(B)由母行使或負擔
(C)依雙方協議決定之
(D)由法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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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7), C(8901), D(676), E(0) #137425

詳解 (共 3 筆)

#3363849

關於子女親權之行使原則上可透過雙方之協議來決定,但難以決定或是未為決定,甚至協議內容對子女不利時,法院得因相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依職權介入。而法院介入之最高指導原則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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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413
離婚產生何等效力?是否因協議離婚或裁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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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49

先依雙方協議決定之,協議不成,再由法院決定,若協議結果對子女有不利益之情事,法院須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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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47739
未解鎖
民法§ 1055  夫妻離婚者,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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