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將不能犯規定為「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為因應此條法律效果從「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未遂犯,實為問題之重要關鍵,學說上乃有提出「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判斷基礎,如在此種情況下,有發生結果之可能性則為未遂犯,否則為不能犯」之見解。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具體危險說
(B)抽象危險說
(C)純主觀說
(D)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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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113), C(36), D(111), E(0) #268064
統計: A(407), B(113), C(36), D(111), E(0) #268064
詳解 (共 2 筆)
#6078582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將不能犯規定為「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為因應此條法律效果從「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未遂犯,實為問題之重要關鍵,學說上乃有提出「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判斷基礎,如在此種情況下,有發生結果之可能性則為未遂犯,否則為不能犯」之見解。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 具體危險說✔️
- 主張判斷有無「危險」,應站在行為當時,以「一般人所能認識的事實」加上「行為人特別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再由一般人的角度進行客觀判斷。
- 如果在此情況下有發生犯罪結果的可能性,就是普通未遂(具體危險);如果毫無發生結果的可能,就是不能犯。題幹所述正是此說的標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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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抽象危險說❌
- 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的事實」為判斷基礎。
- 只要依照行為人當時的主觀想像,該行為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即成立普通未遂。只有在行為人出於重大無知或迷信(例如:插草人咒怨)時,才算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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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純主觀說❌
- 完全以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與惡性」為處罰基礎。
-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並著手實行,不管客觀上到底有沒有發生結果的可能,都成立普通未遂。此說基本上沒有「不能犯」存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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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
- 純粹從客觀物理法則來判斷。
- 如果行為的手段或客體在物理上「絕對」不可能發生結果(例如:拿空槍殺人、對死人開槍),就是不能犯;如果只是因為當下某些偶然因素導致「相對」不可能(例如:被害人剛好穿了防彈衣),則是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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