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鑑定基準,下列哪一項敘述是錯誤的?
(A)未滿六歲之兒童
(B)至少有兩項以上發展領域顯著遲緩
(C)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D)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資料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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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389), C(76), D(204), E(0) #1797284
統計: A(52), B(1389), C(76), D(204), E(0) #1797284
詳解 (共 8 筆)
#2855143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 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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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951
類似題:教甄◆學前特教組- 106 年 - 106年中區策略聯盟幼兒園-學前特教試題#63809
26.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n13 條,發展遲緩幼兒之鑑定應依那些資料綜合研判之?n
(A)兒童發展及適應行為評估
(B)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n
(C)多元智能及適應行為評估
(D)多元智能及社區生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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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994
十三類障礙類別中,不就有一類是發展遲緩?
這樣到底要算還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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