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第 156 條第 1 項為學說所稱「不正訊問」之規定,對此,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此二條文規範者係對於被告之訊問,於訊問證人並無此規定之適用
(B)非任意性自白與真實相符者,仍具證據能力
(C)法官於審判中訊問被告時,亦有此二條文之適用
(D)所謂不正訊問,係以強暴、脅迫、詐欺三種手段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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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第 156 條第 1 項為學說所稱「不正訊問」之規定,對此,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此二條文規範者係對於被告之訊問,於訊問證人並無此規定之適用

(B)非任意性自白與真實相符者,仍具證據能力

(C)法官於審判中訊問被告時,亦有此二條文之適用

(D)所謂不正訊問,係以強暴、脅迫、詐欺三種手段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98 條<訊問之態度>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D)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自白之證據能力>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B)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之7<詰問之限制>

Ⅰ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Ⅱ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C)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訊問證人準用訊問被告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訊問之態度)、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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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在偵查階段,還是法官在審判階段訊問被告,都必須遵守這些關於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確保被告陳述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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