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為 A 機關之公務人員,因故被一次記二大過而予以免職。若甲自收受免 職令之次日起,最遲未能於多少時日內依法提起復審,則自期滿之次日 起,免職令便將逕予執行?
(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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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56), C(502), D(53), E(0) #1982881
統計: A(62), B(56), C(502), D(53), E(0) #1982881
詳解 (共 3 筆)
#3550239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
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先行停職人
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
任職年資;依其他法律停職人員,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
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先行停職人
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
任職年資;依其他法律停職人員,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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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592
補充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第1項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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