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欠缺訴願管轄權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得以補正者
(C)對於非處分提起訴願者
(D)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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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43), C(1491), D(126), E(0) #166904

詳解 (共 8 筆)

#460244
程序上不合法→訴願不受理
實體上無理由→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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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840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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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46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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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196
(A)欠缺訴願管轄權(X;非應為不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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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62

A.
第 12 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第 91 條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 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 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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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670

訴願法:
程序不合(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訴願決定
實體不究(實體無理由)→訴願決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
程序不合(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實體不究(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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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47
D.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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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911
(D)§79Ⅰ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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