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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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3), B(132), C(391), D(379), E(0) #332242
統計: A(1663), B(132), C(391), D(379), E(0) #332242
詳解 (共 3 筆)
#301034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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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07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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