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為占有輔助人?
(A)承租人
(B)買受人
(C)借用人
(D)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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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4), C(118), D(958), E(0) #3460399
統計: A(150), B(34), C(118), D(958), E(0) #3460399
詳解 (共 8 筆)
#6572517
占有輔助人: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
民法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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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827
下列何者為占有輔助人?
(A) 承租人❌
依《民法》第 940 條(占有之取得)及第 941 條(間接占有),承租人是基於租賃契約,從出租人(間接占有人)處取得物之管領力,為直接占有人,對物有管理意思。
(B) 買受人❌
依《民法》第 940 條,買受人完成交易取得物之後,通常會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該物,屬於自主占有的直接占有人。
(C) 借用人❌
依《民法》第 940 條及第 941 條,借用人是基於使用借貸契約,從出借人(間接占有人)處取得物之管領力,為直接占有人,對物有管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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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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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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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D) 受僱人✔️
- 依《民法》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受僱人是基於從屬關係為僱主管理物,不被視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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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991
重點有三個:
1. 有實際管領事實
2. 不是為自己占有
3. 受他人指揮、監督
典型例子:
• 店員替老闆管理商品
• 管家替主人管理房屋
這些人「碰得到、管得到」,但法律上不算占有人,而是「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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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854
依《民法》第942條規定: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此即「占有輔助人」之定義。占有輔助人雖事實上管領該物,但在法律上不具占有人地位,真正的占有人為其雇主、家長或指示人。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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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法律地位 | 是否為占有輔助人 | 說明 |
|---|---|---|---|
| (A) 承租人 | 直接占有人 | ❌ 否 | 承租人基於租賃關係,以自己名義占有租賃物,為自主占有人。 |
| (B) 買受人 | 直接占有人 | ❌ 否 | 買受人基於買賣關係取得占有,以自己名義管領標的物。 |
| (C) 借用人 | 直接占有人 | ❌ 否 | 使用借貸之借用人,以自己名義占有借用物。 |
| (D) 受僱人 | 占有輔助人 | ✅ 是 | 受僱人係受雇主指示而管領物品(如店員保管商品、司機保管車輛),法律上占有人為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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