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土地,非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
(A)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B)工業用地
(C)礦業用地
(D)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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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5), D(55), E(0) #922590
統計: A(2), B(0), C(5), D(55), E(0) #922590
詳解 (共 2 筆)
#1221420
D
◆ 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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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15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1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
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二十五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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