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之住、居所者,得逕行拘提之
(C)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之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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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83), C(91), D(662), E(0) #129335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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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76條第四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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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32
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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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訟送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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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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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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