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關於人民集會遊行,下列何項正確?
(A)不得以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之理由,禁止室外集會遊行
(B)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C)室外集會遊行,均應申請許可
(D)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為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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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164), C(253), D(102), E(0) #134567
統計: A(609), B(164), C(253), D(102), E(0) #134567
詳解 (共 9 筆)
#207276
釋字644號解釋已說明,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憲
且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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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76
第三條(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
|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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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2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45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1月23日 |
| 解釋爭點 |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
| 解釋文 |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第 8 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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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950
這題似乎有問題?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法已有明定
455 宣布違憲的,是因為原本法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放在第11條事前審查的部分 (也有在第4條),
而法官認為 人民要集會前,內容要事先跟政府報備,有違表現自由,
換句話說,只有11條因 內容事前審查被宣布違憲而刪。
修法後,仍有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法條,比較像是事後禁止要件。
所以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應是正確的。
P.S. 644是 組織人民團體的釋憲 非此題所涉
有錯還請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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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41
我想問一下集會遊行法不是說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什麼這邊不能選????誰能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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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23
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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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870
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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