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現行「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已針對特定義務人增訂所謂「禁奢條款」,即「滯 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 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其中「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所發布,為新 臺幣:
(A)100萬元
(B)500萬元
(C)1000萬元
(D) 5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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