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者,得提起訴願
(B)人民僅得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不得對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C)非處分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404), C(25), D(18), E(0) #862247

詳解 (共 4 筆)

#2514057
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共 5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1534740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7
0
#1228115
(A)(B)訴願法第一條
(C)訴願法第77條第三款
(D)訴願法第81條
4
0
#1604817

訴願法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