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機關
(B)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一律停止懲戒程序
(C)停止審議程序,須經懲戒法院議決
(D)同一行為已為無罪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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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012), C(217), D(550), E(0) #602874
統計: A(169), B(5012), C(217), D(550), E(0) #602874
詳解 (共 6 筆)
#871647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刑懲併行制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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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949
| 第 39 條 | 新法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 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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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293
刑懲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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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668
(B)公務員懲戒法(下同)39條1項
(C)39條1項但書(參30條1項後段可知懲戒法庭係合議制)
(D)22條2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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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443
-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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