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於該法所定期限內未處理,且違失人員如 為民意機關首長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下列那項作為?
(A)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B)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D)移送考試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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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4), C(207), D(20), E(0) #1718605

詳解 (共 2 筆)

#253770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2 條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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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處分及罰鍰)  原處分機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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