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可舉證推翻該推定
(B)受推定之子女不得自行舉證證明其為非婚生子女
(C)夫妻之一方若有主張該子女為婚生子女者,須負舉證責任
(D)夫妻之一方若有主張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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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0), B(617), C(1024), D(8197), E(0) #603940
統計: A(2410), B(617), C(1024), D(8197), E(0) #603940
詳解 (共 10 筆)
#876607
A選項出自釋字587~
親生父不得提起是為保障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之權益。
這選項意思是說:
A男和B女花好月圓之後就跑掉了,B傷心之餘和C男結為連理,發現懷孕後B便帶球與C結婚
C男因為愛B女所以也願意接受AB的小孩
小孩出生後符合民法第1062、1063規定,即推定為BC的婚生子女
為避免BC婚姻與家庭和諧被破壞
便不許A事後提否認之訴(民法1063第2、3項中,得否認之人沒有生父)
簡而言之:
先不論A是否真的是孩子的爸(生父),在BC的婚姻中A算是外人
一個婚姻若允許一個局外人來說:「小孩是我的!」
那一定會鬧家庭革命......
故,民法1063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的人只有:夫、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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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609
仔細看條文: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故可以舉證推翻的僅有 夫妻之一方 或 子女
A選項為
親生父的子女被推定為別人的婚生子女不得提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故可以舉證推翻的僅有 夫妻之一方 或 子女
A選項為
親生父的子女被推定為別人的婚生子女不得提否認之訴
只有其子女的推定父母 和 子女才可以提否認之訴
所以即使知道那是自己的子女也只能在旁乾瞪眼 也不能提起訴訟
所以即使知道那是自己的子女也只能在旁乾瞪眼 也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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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03
子女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其得行使權利之期間原則為何?
(A)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B)自其父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C)自其母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D)無期間之限制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其他類科)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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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90
A:錯誤,為避免影響他人家庭和諧,民法第1063條並未讓受婚生推定子女之親生父親享有舉證推翻婚生推定之權利;B:錯誤,選項之「不得」應改為「亦得」,參見民法第1063條第2項;C:錯誤,受婚生推定時,毋須另行舉證;D:正確,參見民法第106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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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49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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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02
甲乙為夫妻,乙妻在與甲夫之婚姻關係中生下一子丙,惟丙之實際生父為丁男,以下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A)甲(B)乙(C)丙(D)丁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1 年 - 101年普通考試民法#8744答:D
第 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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