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被評為乙等,應如何救濟?
(A)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決定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屬內部管理事項,除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外,無其他救濟管道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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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233), C(532), D(418), E(405) #159986
統計: A(99), B(6233), C(532), D(418), E(405) #159986
詳解 (共 9 筆)
#693274
複審針對改變身份財產和行政處分 申訴都是內部長官給你的評價或工作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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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226
現在全部都可以復審跟行政訴訟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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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68
又錯了,就是一直覺得要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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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666
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茲參考如下:
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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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366
公務員救濟管道=>申訴=>再申訴=>(考績丁等時)已經喪失公務員身份,才能請原處份機關向上(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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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149
一定要寫進去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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